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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概述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在我国实行同人民民主专政国体相适应的政权组织形式(政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们党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伟大创造,是近代以来中国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是中国共产党带领全国各族人民长期奋斗的重要成果,反映了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利益和共同愿望。
潍坊市同全国一样,早在抗日战争时期,为了扩大抗日民族统一战线,便在各抗日根据地建立了具有人民代表大会性质的参议会制度。1939年9月,中共益都县委在长秋村成立了潍坊市第一个县参议会;10月8日,选举产生了益都县抗日民主政府(称县政委员会)。继后,寿光、潍县、昌邑、安丘、诸城等县陆续建立起县参议会和抗日民主政府。参议会确定:除反共分子和汉奸以外,所有抗日爱国阶层和人士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议员(代表)由根据地乡、区、县各级民主协商选举产生,参议会为最高政权机关,政府和法院是它的执行机关。参议会闭会期间,由参议会常驻会代行其职权。参议会制度一直延续到1948年潍坊全境解放。
1949年新中国建立后,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定的共同纲领和组织法,潍坊地区各县普遍实行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制度。各界代表会以工人、农民和其他劳动人民为政权主体,联合民族资产阶级和爱国人士共同管理地方国家政权,把封建地主阶级和官僚资产阶级排除出政权机关之外。各界代表会建立初期,是人民民主统一战线性质的政治协商机关;1951年12月开始行使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各界代表会闭会期间,由人民政府代行其职权。
1954年9月1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根据这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潍坊地区县乡各级在普遍选举的基础上,召开了首届第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从此,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人大)制度在我市被正式确立。开始,人大与政府实行议行合一制,人大闭会后,由人民委员会代行其职权。至1966年,县乡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二年。县人民代表大会行使选举县长、副县长和县人民委员会委员,以及议决县政兴革事项等职权,在推动本行政区政权建设和恢复发展国民经济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1966年6月,“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各级政府、法院、检察院相继被冲跨,由集党、政、军、审判、检察权于一身的“革命委员会”所取代,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人大代表活动被迫停止。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人大工作进入新的历史发展时期。1979年7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制定了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选举法、地方各级人大和地方各级政府组织法,规定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实行直接选举;县以上地方各级人大设立常务委员会。到1980年,当时的潍坊地区各县市都设立了人大常委会。1982年12月,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新宪法。此后,又对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等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和补充,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1983年8月13日,国务院以国函字第175号文件批准撤销潍坊地区,组建省辖(地专级)潍坊市。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新设省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几个问题的决定》,潍坊市人大顺延了原潍坊市(县级,现潍城区)人大的届次。经过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筹备领导小组的认真筹备工作,由各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依法选举了市人大代表。1984年2月10日—15日,召开了潍坊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了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中级法院和市检察院的组成人员;审议和决定了政府工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决算等重大事项。至1987年,市十届人大共举行了4次会议,市十届人大常委会共召开了28次会议。市十一届人大的任期为1988年1月至1993年3月,共举行了5次会议,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共召开了31次会议。市十二届人大的任期为1993年3月至1998年2月,共举行了5次会议,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共召开了39次会议。市十三届人大的任期为1998年2月至2003年2月,共举行了5次会议,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共召开了31次会议。市十四届人大任期为2003年2月至2008年1月,共举行了5次会议,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共召开了32次会议。各届人大及其常委会,认真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对本市政治、经济、文化等重大事项的决定权、对宪法法律的贯彻实施和对“一府两院”工作的监督权以及对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选举任免权,等等,各个方面的工作都卓有成效。人大在我市的政权建设和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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